欢迎访问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检察要闻
检察要闻
检察官+人民监督员 | 零距离“把关”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工作
时间:2024-01-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此次零距离参与,让我对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工作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检察机关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过程中,不仅注重程序合法,还充分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推进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依法、规范进行。”人民监督员陈宗保深有感触地说道。


为加强和规范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工作,切实维护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1月11日,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陈宗保等人一同前往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对强制医疗执行情况开展检察监督。



在检查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和检察干警一同查阅被强制医疗人名册、法律文书、医疗护理记录以及诊断评估意见等材料,审查收治、医疗、监管等活动是否符合规定;随后,与医院分管领导、主治医师召开座谈会,详细了解被强制医疗人病情康复情况、生活状况,重点对被强制医疗人的监管和解除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在医护人员的陪同下,检察干警一行深入强制医疗专区实地查看设备运行情况、值班记录等,主动与被强制医疗人进行交谈,了解其病情恢复进展。


下一步,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将更加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加强与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医疗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动强制医疗工作规范运行,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工作质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检察官普法


什么是强制医疗?

我国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强制医疗,是指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情形下所适用的刑事处分措施。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的对象是谁?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的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医疗如何解除?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END


文字 | 秦金泉

图片 | 胡根群

编辑 | 吴泳沁


电白检察

mmsdbqrmjcy

长按扫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