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秋
之
约
检察君:吃月饼是中秋节必不可少的习俗,一些不法之徒“抓住商机”,以低价代理名牌月饼为饵出售假冒产品。不少商家经不住利益诱惑,在明知不符合市场实际代理价格的情况下,仍然代为销售这类假冒品牌月饼。这些商家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
案例:2023年8月中旬,广州海珠警方接到举报,有人通过网络平台,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某知名品牌月饼。经鉴定,这些月饼皆为假冒产品。经过多日努力,警方终于查清整个生产销售犯罪链条,并迅速开展打击行动,一举打掉这个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的犯罪团伙,现该案正在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君:中秋佳节,亲朋好友相聚时总免不了小酌一杯。觥筹交错后,有人抱着侥幸心理,开着小车摇摇晃晃地上路。殊不知,在前面等待他们的将是黑暗深渊。
案例:2021年9月21日,肖某驾驶小轿车从电白区A镇往B镇方向行驶。在红绿灯路口左转弯通行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查,肖某属于酒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君:同学相约聚会是乐事,但是当不法分子以老同学的身份刻意接近,并大献殷勤的时候,要小心他们背后包藏祸心。如果听信他们的谗言,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或者手机银行等借给他们使用时,可能自己一不小心就成了罪犯的帮凶。
案例:2022年2月2日,回家过年的莫某某在某夜宵档碰上久未联系的小学同学李某,莫某某应邀坐下一起吃夜宵。期间李某以其生意有大额转账需要办理为由,向莫某某借手机使用,莫某某明知不合常理,仍将手机以及手机银行APP账号密码交给李某使用并获得李某支付的报酬。最终,莫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文字丨潘汉渤
图片丨网络整理
编辑丨郑嘉慧、郑晓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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