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商标“偷梁换柱”
“李鬼”败露自食其果
2024年4月26日
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电白检察提醒您
以诚为本、守法经营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生产、销售假冒Itel、TECNO、SAMSUNG等品牌手机电池半成品。期间,陈某某等人通过贴假冒注册商标、包装等方式将“无牌”手机电池半成品打造成“名牌”手机电池半成品,使其“身价暴涨”牟取高额利润。2023年8月,公安机关对其生产窝点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等五人,并扣押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电池。经价格认定,被扣押的各品牌电池市场价为人民币215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在案件办理期间,电白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侦查提纲,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查清陈某某等人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基本事实,最终认定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办案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推进认罪认罚工作,5名被告人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综合被告人认罪认罚、主从犯等量刑情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经开庭审理,电白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分别判处相关人员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生产、销售假冒品牌电池一方面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知识产权,损害了他人商品或服务在市场经营中所积累的声誉和品牌价值;另一方面因质量不过关存在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将对此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