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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他人7天,索债不成反获刑!
时间:2021-1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前言

  近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拘禁案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理,2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01借人钱财收不回

  蔡某因急需用钱,向严某甲借了5万元钱,并写下借据。后因蔡某资金困难无法及时偿还利息,严某甲便到法院起诉并胜诉。

  事后,为要回钱,严某甲纠集严某乙等多名男子到广州市越秀区一酒楼,以一同去法院协商处理欠钱事件为由,将正在与朋友吃饭的蔡某围堵并强行带走。

  02拘禁他人为讨债

  严某甲、严某乙等人并没有将蔡某带去法院,而是带到了茂名市电白区一宾馆内,逼迫蔡某用身份证开了一间双人房,将其拘禁在房间内多日,不让其睡觉,并进行言语威胁。

  直至7天后,蔡某的朋友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严某甲,并担保蔡某会及时还款付息,严某甲才同意放人。

  03手段非法反自噬

  案发后,蔡某到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严某甲主动投案,严某乙在佛山市高明区被民警抓获,二人对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对此,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对严某甲、严某乙以非法拘禁罪依法提起公诉。近期,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严某甲与严某乙均认罪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就债务人而言,理应以诚信为本,按时还款。而作为出借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寻求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切不可因一时冲动,采取非法拘禁、绑架、殴打、伤害他人等违法犯罪手段,不仅可能无法有效讨回欠款,还要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